《軋鋼工業(yè)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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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GB 28665-2012)修改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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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將“3.5熱處理爐”定義修改為:將鋼鐵材料加熱到軋制溫度,或放在特定氣氛中加熱至工藝溫度并通過不同的保溫、冷卻方式來改變表面或內(nèi)部組織結(jié)構(gòu)性能的熱工設(shè)備,包括加熱爐,以及退火爐、淬火爐、正火爐、回火爐、固溶爐、時效爐、調(diào)質(zhì)爐等其他熱處理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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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將表2、表3中熱處理爐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限值修改為:加熱爐150mg/m3、其他熱處理爐100mg/m3;熱處理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修改為:加熱爐300mg/m3、其他熱處理爐200mg/m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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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將4.9條修改為:加熱爐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8%,其他熱處理爐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15%,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(yīng)按式(1)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,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(jù)。其他生產(chǎn)設(shè)施以實測排放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(jù),不得稀釋排放。
式中:ρ基—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,mg/m3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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ρ實—大氣污染物實測排放濃度,mg/m3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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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基—干煙氣基準含氧量,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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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實—干煙氣實測含氧量,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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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刪除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和表5中監(jiān)測方法標準編號的年號。增加5.8條,內(nèi)容為:現(xiàn)行**污染物監(jiān)測方法標準以及本修改單實施后發(fā)布的**污染物監(jiān)測方法標準,如適用性滿足要求,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(yīng)污染物的測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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